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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著作权出奇制胜,精英知识产权助力怡亚通成功阻击“怡亚通 EA”商标的注册申请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7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2248 次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怡亚通公司”)成立于1997年,总部设在深圳,2007年11月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2183),是中国第一家上市供应链企业,业务领域覆盖快消、IT、通讯、医疗、化工、家电、服装、安防、贵金属等行业,已连续五年上榜《财富》“中国500强”,成为福布斯中国顶尖企业之一。多年来,怡亚通公司整合优势资源,构建以生产型供应链服务、流通消费型供应链服务、全球采购与产品整合供应链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为核心的全球整合型供应链服务平台,服务网络遍布中国380个主要城市和2800个县级市及东南亚、欧美、澳洲等国家和地区。怡亚通公司通过推动流通行业变革,致力于打造共享、协同、共赢的流通行业供应链生态圈,促进中国流通行业变革。


某互联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第15989268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包括“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安排选美竞赛,组织表演(演出),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剧本编写,演出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2016年4月,怡亚通公司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审理,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异议成功的关键,在于怡亚通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主张获得了商标局的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在先专利权以及在先字号权等等。


对此,《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则对商标注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适用要件解释如下:

(一)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二)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本案中,怡亚通公司的”作品在整体上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被异议商标与怡亚通公司的“”作品在视觉效果上完全一致是不争的事实。


怡亚通公司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自2002年起就将“”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并广泛用于公司官网、公司刊物、物流汽车、网络推广及媒体报道等材料,充分证明了怡亚通公司对“”作品的创作及发表时间远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2014年12月22日,又鉴于怡亚通公司的业务范围极为广泛,覆盖快消、IT、通讯、医疗、化工、家电、服装、安防、贵金属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被异议人完全有可能接触到怡亚通公司的的“”标识。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怡亚通公司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通过此案我们不难看到,著作权登记证书不但可以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打击盗版行为的有力武器,还可以成为阻止他人恶意抢注商标的制胜法宝之一。在目前信息传播即时化的大环境下,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有助于以权威的方式确认作品创作时间、形成最初的权利证明,为可能出现的维权工作打好权利基础。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赖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