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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湬红”?“黎红”?精英慧眼辨字代理五丰黎红赢得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632 次

基本案情

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异议人”是华润五丰旗下调味食品企业,研发/生产/销售调味料、调味油、调和油于一体,是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全国绿色食品示范企业、国家AAA级信用企业,拥有多项国家专利主营产品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绿色食品认证、中国森林食品示范品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旗下的五丰黎红黎红品牌经过长达10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中国调味品行业内已建立了极高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成都某食品公司(“被异议人”)在第30类“糖,,酱油,调味品,辣椒油,花椒粉,调味酱,鸡精(调味品),料酒”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商标(“被异议商标”,该商标与异议人在第30类商品项目上已注册的“黎红及图”、“黎红”等商标高度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异议人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后经商标局审理,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商标局从以下两个方面分别支持了异议人的请求:

首先,商标局采纳了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与“黎红”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观点,也认可异议人提供的关于“黎红”商标的知名度证据材料,并指出,被异议人刻意选择了“湬”这一非常用汉字,又通过对字体的特定设计使得被异议商标的首汉字“湬”与在字形与外观上与“黎红”的“黎”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其次,商标局还认为被异议人在同类商品上另申请注册了“湬红QIUHONG”、“湬红花QIUHONGHUA”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黎红”文字相近的多件商标,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在通常情况下,商标局或商评委更倾向于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审理商标案件直接法律依据这一观点,实务中直接引用这一原则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例子并不多见,本案中商标局的决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商标恶意注册的现象日益严重,不但会导致商标注册秩序的混乱,还将严重打击诚信经营者培养自主品牌的积极性、增加维权负担。对此,商标局已经明确,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坚决从严审查。2017年以来,商标局充分发挥异议程序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中的有力作用,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集中处理了一批恶意囤积、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案件,坚决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本案的决定符合当下遏制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与*策导向,也给予了异议人以及其他诚信经营者以维权的信心与决心。任何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与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企图以任何形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恶意攀附他人良好商誉的行为,终将不容于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