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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关联性获支持,“京润珍珠”携手精英知识产权成功无效“晶润珍珠”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1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737 次

汕头市某公司在第3类“清洁制剂,鞋油,研磨膏,香精油,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项目上注册了第14427027号“晶润珍珠gH pear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2016年4月,利害关系人深圳京润珍珠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精英知识产权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京润珍珠”品牌诞生于1994年,集珍珠养殖、研发、生产、销售和文化展示于一体,业务涉及珍珠饰品、珍珠化妆品、珍珠保健品、珍珠养殖以及珍珠深加工等领域,销售网络遍及国内多个省区。目前,“京润珍珠”已成功研制、开发并推广了一万余种珍珠饰品、十大系列百余种珍珠化妆品、保健品,先后攻克多个技术难关,并在珍珠保健品及化妆品的研发上取得了“珍珠纳米技术”、“珍珠水溶技术”、“液体钙技术”、“生态活体技术”、“珍珠活性功能肤技术”22项国家专利技术。2008年3月,“京润”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还连续多年荣获“海南省名牌”、“海南省著名商标”、“全国用户满意产品”等荣誉。“京润珍珠”已成为珍珠企业中的领军品牌。


本案的焦点在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4650788号(引证商标一)、第13218523号(引证商标二“京润珍珠gN Pearl及图”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关系,是商标授权确权及侵权判定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关键点之一,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也不能脱离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而存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有如下规定:

1.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2.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3.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由此可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在于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或服务存在特定联系、或者对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而非依据。一旦相关公众将甲乙两种商品或服务误认为系由同一主体所提供,又或者误认为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存在任何特殊联系,即便上述商品或服务分属《区分表》中同一类别下的不同群组甚至是不同类别,也应当认为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类似关系成立。


在本案中,商评委指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药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 ‘化妆品;爽身粉’等商品虽分属第3类商品下的不同群组,但均属于常见的日化类产品,在实际销售中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很大,二者商品的生产者所针对的消费对象也无明显区别,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可见商评委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关系时,并未以《区分表》的分类为依据,而是以商品之间的关联性为标准,综合了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因素后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性及知名度,最终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知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被抢注的现象层出不穷。若机械地以《区分表》作为判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唯一标准,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助长恶意抢注行为的气焰,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评委在此案中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或服务类似判断的司法*策导向,是对消除市场混淆这一原则的重申,也是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又一次警示。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