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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助力平安重拳打击“搭便车”、“傍名牌”行为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771 次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是中国最大的融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主营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集团,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在《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7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16位,全球保险业第一位,在2017年《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中排名第39位。平安集团持有的“平安”、“PINGAN”等商标曾多次被中国司法机关、商评委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精英知识产权集团旗下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作为平安集团常年知识产权合作伙伴,已经持续为平安集团提供商标法律服务十余年。


平安集团业务范围广泛,旗下有数十个专业公司,包括平安银行、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养老险、平安健康险、平安信托、平安证券、平安大华基金等,旗下品牌名称大都冠有平安集团知名商标及字号“平安”。近年来,随着平安集团及其“平安”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不断攀升,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企图借助平安集团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商主体。近年来,特别是2016年下半年以来,我所在为平安集团提供商标检测服务中监测出大量以“平安”二字开头的商标。受平安集团委托,我所对这些商标均提出了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我所已经代理平安集团对以“平安”二字开头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的案件多达50余件。近年来部分类似案件审理结果兹列举如下:


①商评委在第8950009号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平安车PINGAN CHE及图”(第35类)商标与平安集团的“平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②商评委在第13260292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 “平安大通”(第35类)商标与平安集团的“平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③商标局在第15878355号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平安搬家PINGANBANJIA及图”(第39类)商标与平安集团的“平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④商评委在第7365736号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平安快车及图”(第9类)商标与异议人的“平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⑤商评委在第9335337号异议复审案件中认定“平安发展”(第35类)商标与平安集团的“平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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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历年平安集团“平安”商标相关的异议和无效案件审理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平安”本身是一个常见的汉语词汇,“平安”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高,但由于“平安”商标经平安集团长期使用,广泛、大量、持续广告宣传,已经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形成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平安集团的业务已经覆盖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平安银行、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养老险、平安健康险、平安信托、平安证券等平安集团系列商标早已深入人心,相关公众在看到以“平安”二字开头的商标时,极易认为其指示的是平安集团旗下品牌,形如“平安XX”的商标会被认为系平安集团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近年来商标局和商评委在相关异议或无效案件中,越来越倾向于认定形如“平安XX”的商标与平安集团的“平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而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


综上,基于平安集团“平安”商标的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商主体在选用商标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在先知识产权和现有的市场秩序,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于他人的驰名商标应主动避让,避免产生混淆,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精英知识产权集团也将继续关注并代理平安集团重拳打击对“平安”商标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持续为平安集团商标保驾护航。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张燮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