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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满五年并非商标权人权利救济的障碍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5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5643 次

 

 

企业名称登记满五年并非商标权人权利救济的障碍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解析

 

林琳律师    

西北大学法学硕士,熟悉中国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等法律理论与实践,了解企业的商标管理实务及需求,执业领域包括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等各类商标权属纠纷案件;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以及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林律师曾成功代理了京基集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案件、成功代理博士眼镜集团商标维权系列案件、经理人商标行*诉讼案件、微信驰名商标认定等,出色完成了腾讯、潮宏基、华润怡宝、博时基金、大福珠宝、粤豪珠宝、深圳地铁集团等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案号

(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16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孙虹  审判员:叶艳、刘燕   

法官助理

邓懿

*员

邓懿

当事人

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哈尔滨华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日期

2015年10月16日

裁判日期

2017年2月17日

案情简介

原告华润公司持有第779532号“华润商标,并于19950321日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栝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家具制造(修理)”等。

被告一哈尔滨华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公司”,被告一成立时企业名称为“哈尔滨爱的装饰艺术有限公司20061120变更名称为哈尔滨市华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16年8月3日变更名称为华运公司从事房屋装饰装修家居产品设计等。被告一在其官方网站经营场所门头等突出使用“华润装饰”、“HUARUN”等文字。被告二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土巴兔网站”被告二在其推介网站上为被告一提供宣传、推广服务时使用了哈尔滨市华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华润装饰”文字等。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润公司第779532华润”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被告一立即停止在公司招牌、经营场所、宣传广告和官方网站上使用含有华润”字样的标识;

三、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 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 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备注

本摘要并非判决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笔者在接待当事人就企业名称及商标权冲突有关的咨询时,曾多次被当事人问及“侵权人的企业名称登记满五年后才发现其企业名称侵犯公司商标权,是否无法进行维权”的问题。其实,能问出这个问题的当事人也是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有一定了解的人士,其依据是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1994年4月5日颁布的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但目前该意见已处于失效状态

侵权人企业名称登记满五年不能也不应当成为商标权人权利救济的障碍。首先,在侵权人将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情况下,如确实侵犯了他人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侵权行为又长达五年或者更久,相对那些登记时间为五年以下的侵权行为来说侵权时间更长、情节更重、更应加大处罚;其次,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情形中,常见的是企业名称在商业惯例中经常作为简称而突出使用,该简称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在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考虑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落脚点都在于其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是否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即使企业名称登记满了五年,如果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或者存有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是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

本案中,原告1995年依法取得华润”商标专用权且经多年经营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一在公司招牌、经营场所、宣传广告及官方网站上突出使用“华润装饰”字样,而装饰”属于一种经营方式,本身不具有识别性,华润”则是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显著标识,被诉侵标识华润装饰并未形成与“华润商标不同的特定含义。原告华润”商标服务项目的范围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均存在装修、装饰业务,双方在市场经济下具有竞争关系,华润装饰”与“华润”对相关公众来说已无实质区别,被告一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另外,在原告“华润”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一将成立时的企业名称哈尔滨爱的装饰艺术有限公司20061120变更为哈尔滨市华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明知原告的华润字号登记在先、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仍将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华润装饰”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故意攀附华润权利字号之商誉,易使相关公众对两主体产生混淆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导公众,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即使被告一使用哈尔滨市华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长达十年之久,仍然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要求被告一停止侵权并作出相应赔偿。

正所谓“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笔者在此告诫傍名牌的侵权人或者意欲搭便车的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侵权人不会一直逍遥于法外,唯有踏踏实实经营好自己的品牌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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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