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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马舒蕾”因傍名牌“海马”终被宣告无效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3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777 次

“海马舒蕾”因傍名牌“海马”终被宣告无效

    近日,精英代理知名品牌“海马”对“海马舒蕾”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案获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海马舒蕾”商标依法被宣告无效!

   “海马牌”1987年创立于香港,其以首创独有配方研制出高品质的“健康床褥”面世,其后推出的记忆、高回弹床褥、枕头系列,畅销全球。至今,“海马牌”已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品牌,其床褥、枕头皆为香港及新加坡销量冠军。其中“海马牌”床褥更是连续20多年荣膺香港销量冠军,实是一个前无古人的纪录,完全反映了“海马牌”产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及其领先地位,海马牌已成为品质与信心的保证。

   20165月,泰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对深圳某家具有限公司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海马舒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引证商标分别为:第3680714号“海马”商标、第527794号“海马SEA HORSE及图”商标、第625604号“SEA HORSE及图”商标、第9959480号“殿堂海马SEA HORSE及图”商标、第3957025号“钻石海马SEAHOR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近日,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作出裁定,依法对该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最终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判断标准,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会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以及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

    本案中,精英知识产权代理申请人提交了大量关于“海马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明材料以及关于清查假冒“海马牌”家具市场的报道和相关案件行*处罚决定、判决书等证据,该证据因此也成为商评委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重要事实依据。最终,商评委在裁定中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加之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海马牌”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