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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怡宝及时提无效,“怡宝”只有一个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2202 次

 

华润怡宝及时提无效,“怡宝”只有一个

法律部 殷骁文

基本案情

    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下面简称“华润怡宝”)隶属华润集团旗下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区)。1990年,华润怡宝在国内率先推出纯净水,是国内最早专业化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之一,主营“怡寶”牌系列包装饮用水。

华润怡宝也是《瓶装饮用纯净水》国家标准的主要发起和起草单位之一。华润怡宝始终以优于“国标”的生产标准为消费者提供健康满意的优质产品,并通过良好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认同。多年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广东省著名商标、深圳知名品牌等。

2013年2月26日,德国卢温堡酒业(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温堡”)在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2197963号“怡堡”商标并于201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华润怡宝获知卢温堡注册了与“怡宝”在相同商品类别注册了如此近似的商标后,在精英知识产权团队的协助下立刻采取了行动,对卢温堡的“怡堡”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7年2月17日对该无效宣告做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怡堡”与申请人华润怡宝的“怡寶”和“怡宝”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呼叫方式相同,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怡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虽然卢温堡的“怡堡”已于2014年成功注册,但基于商标及商标注册流程的特性,该商标的成功注册并不表明其100%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没有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该法条的规定,使得广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五年的时间去发现侵权行为,并可主动提起无效宣告,及时救济。

谚语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企业在用心经营、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留心提防那些喜欢“搭名牌便车”的商标注册行为,最好采取有效的风险监测,如本案中的华润怡宝,对市场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一直紧密关注,一经发现,便及早采取措施,对自身的品牌商标进行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