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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注册近似商标“搭便车”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8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5432 次

加盟商注册近似商标“搭便车”  

精英助力“六桂福”拿下又一无效宣告

案情介绍

六桂福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六桂福公司)是一家大型的综合性珠宝企业,集珠宝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品牌连锁加盟于一体。其商标“六桂福”历经多年的潜心经营,赢得了广大顾客及同业者的认可,2012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现已成为中国珠宝首饰行业中令人瞩目的强势珠宝品牌。

近年来,因“六桂福”在国内的高知名度,不少个人在第14类或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六X福”、“X桂福”等商标。精英知识产权代理六桂福公司提出过数份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申请,成果显著。

2011年,六桂福公司前加盟商杨某在14类商品上注册了“金桂福kim kwei fuk”商标,两商标在读音及整体构成上极为相似,对比如下:

为了制止这种恶意的商标注册行为,六桂福公司于2014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就金桂福kim kwei fuk”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51015日,商评委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杨某主观恶意缺乏事实依据为由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在事实与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六桂福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杨某主观恶意明显,最终判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20171月,商评委依据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金桂福kim kwei fuk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评析

近似商标的认定

  要构成近似商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上述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首先,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存在重合或者趋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或类似商品。

  其次,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金桂福”构成与引证商标“六桂福”在文字结构、读音、含义等方面仅有一字之差,使得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各方面均较为接近。

  同时,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除考量商标标识的上述因素外,还应当考量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六桂福”为驰名商标,已经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在接触到争议商标后,基于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会容易认为其与引证商标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

主观恶意的认定

  争议商标的申请人杨某曾与六桂福公司签订过加盟合同书,故曾加盟销售过六桂福品牌珠宝首饰商品的杨某对六桂福公司的驰名引证商标必然是知晓的。杨某在明知前述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因此杨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总结

一个驰名商标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往往经过多年的潜心经营与宣传才能得到。诸如此案中加盟商“搭便车”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可能损害品牌多年来积累的口碑与商誉。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与自身的合法权益,广大企业应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旦发现类似此案恶意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商评委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精英知识产权永远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力后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