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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体育比赛冠名行为商标权纠纷案 ----- “中国平安中超联赛”不侵权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0125 次

国内首例体育比赛冠名行为商标权纠纷案 ----- “中国平安中超联赛”不侵权

   前言:2015年3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冠名中超联赛而被控商标侵权,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冠名体育赛事行为而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同时也关系到作为中国足球顶级联赛的中超赛事的冠名行为的合法性,社会影响较大。由于冠名体育比赛而引起商标侵权目前并无其他类似案例,是一个较为前沿的课题。2016年12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为之后的类似冠名体育比赛行为是否构成侵害第41类“组织体育比赛服务”商标侵权提供了重要借鉴。

   案件简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曾作为深圳足球俱乐部股东,1999年授权深圳足球俱乐部名义在第41类组织体育活动竞赛、俱乐部服务上注册了1302444号平安商标、第1302445号A图形+平安商标,后平安公司2002年出让了深圳足球俱乐部全部股权,但出让股权时未将该商标转到其名下。原告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领公司”)2005年取得深圳市健力宝足球俱乐部(原深圳足球俱乐部)90%股份,后原告于2009年出让足球俱乐部股份时将平安商标转到自己名下。

2014年,平安公司斥资6亿元取得中超联赛2014年至2017年的独家冠名权,中超联赛正式命名为中国平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2015年3月9日引领公司认为平安公司冠名的 中国平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侵犯其商标权,将平安公司及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停止冠名中超足球联赛并登报道歉。经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均认定冠名体育赛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在体育赛事中冠名使用平安文字及标志并非商标性的使用,中国平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及赛场相关文字、标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冠名体育比赛而引起商标侵权之诉,这场诉讼是平安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关键的一役,胜,则高歌猛进;败,则不可设想。因此,精英集团旗下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张新河律师团队对该案全力以赴。本案关键在于中国平安用于冠名赛事是否构成侵害第41类“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首先,人民法院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时会审理涉案所使用的文字及标志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结合本案来说,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是指组织者安排运动员或运动队按照统一的规则要求,开展竞技较量的活动。而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现有规定,中超联赛主办、 组织和管理单位只能是中国足协和其授权的单位;且中超联赛等大型体育赛事的组织通常包括赛事组织、品牌建设、版杈销售、商务运作及市场经营等要素与赛前、赛中、赛后等环节,这些事项显然是由中国足协及其委托的中超联赛公司进行组织、协调、安排、管理。而被告平安公司中国平安冠名用于赛事名称确实属于用于广告宣传的商业活动中,但其冠名的目的是为了向公众告知赞助商信息以提高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其保险、银行、投资等主营业务的一种宣传和推广,并非将“中国平安”文字及标志用于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因此其冠名中超联赛不构成在第41类“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的商标性使用在不构成第41类服务上商标性使用的情况下,也无需再进行商标的近似情况的对比。

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时也会审理使用涉案文字或标志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本案中由于平安公司在冠名中超联赛活动中大量使用了“中国平安+保险银行投资”、“中国平安+PINGAN”的标志,且主营业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相关公众不会认为其是赛事组织者,不会误以为组织中超足球联赛属于平安提供的服务。

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时还会审理使用涉案文字或标志是否具有正当性。平安公司自公司成立即享有“平安”商号权,其冠名中超联赛的行为是对自身字号、品牌的正当宣传及使用。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认定平安公司冠名体育赛事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第41类“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虽然原告引领公司来势凶猛,以其持有的“平安”商标作为矛头直指平安公司,但是平安公司积极应对,致使引领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占到便宜,本案以平安公司的胜利而降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