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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知识产权代理宝怡珠宝赢得“宝怡和”商标无效宣告行*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193 次

深圳市宝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怡珠宝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珠宝首饰研发、设计、镶嵌、制造的大型综合性珠宝公司。北京怡美天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美天香公司”)申请注册第9391495号“宝怡和”商标,宝怡珠宝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所有的第3348626号“宝怡 ”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以此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宝怡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做出撤销“宝怡和”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原告怡美天香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诉讼,宝怡珠宝公司委托精英知识产权集团李日彪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参加本案的相关诉讼事宜,并出庭应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宝怡和”商标于2012年5月13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4类珠宝、戒指、宝石、银饰品等商品上,而“宝怡”商标于2002年10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4类手镯、戒指、银饰品等商品上,“宝怡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宝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且“宝怡和”商标完整包含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宝怡”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相关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状态下,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宝怡和”商标与“宝怡”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宝怡和”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法院据此作出维持商评委无效宣告裁定的判决,维护了宝怡珠宝公司的合法权益。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李日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