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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提前布局与保护,侵权商标难共存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1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905 次

基本案情

  深圳市宝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宝怡珠宝”)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专业从事贵金属镶嵌饰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批发销售的综合性专业珠宝品牌。成立迄今二十余年,宝怡珠宝凭着稳步发展的市场业绩、不断上升的品牌资产,不仅赢得了行业权威机构、商业评估机构的认可,还获得了一系列的殊荣,宝怡珠宝及其“宝怡”商标在中国境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在同行业中商誉良好,宝怡珠宝注重商标的保护,在相关类别项目上均已注册“宝怡”商标,且其第3348626号“宝怡”商标于2009年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11月06日,宝怡珠宝发现在35类“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询价,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商业评估,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有他人注册第13970678号“宝怡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与宝怡珠宝的在先商标高度近似,于是在精英知识产权专业团队的协助下宝怡珠宝果断提出无效宣告,并成功获得了商评委的无效宣告裁定。


该案中,商评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宝怡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第4334374号引证商标“宝怡”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中文“宝怡和”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宝怡”,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申请。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点评


  本案是商标近似保护和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典型案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许多企业已经懂得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的重要性。然而蹭名牌的不法分子却是防不胜防,在同类别或群组项目上无法注册,便转而投向其他类别的或其他群组关联的项目,这样商标局在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时无法阻拦,被侵权者也往往要到商标已初审甚至是在市面上看到有相似的商标在流通使用才有所察觉。


  为了打击防御各类侵权行为,建议企业如下几点:


1、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有前瞻性和发展布局意识,除了在主营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考虑未来发展会涉及到的相关类别。正如本案,争议商标注册在第35类,但由于宝怡珠宝注重商标权的布局与保护,早早在35类项目上注册了“宝怡”商标,争议商标核定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与其核定的服务项目相近,构成类似服务,考虑到“宝怡”商标的知名度,二者服务项目虽未构成重叠,但争议商标依然是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无效宣告,在先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品牌均获得了保护。


2、驰名商标保护是最坚实的盾牌,考虑到商标的知名程度,对于达到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使类别不相同《商标法》也会予以相应保护。


3、除了注重发展自身品牌,还要时时关注其他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做好商标监测,以便第一时间发现侵权商标并开展维权行动,尽量减少因侵权商标出现导致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