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亮点:
1、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缴费单据等证明涉案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2、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进行网络侵权产品购买取证,实现网络侵权行为证据固化:4份可信时间戳取证报告证明涉案专利权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被共同侵犯。
近日,精英代理的东莞市和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和乐电子公司)诉深圳市三德大康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三德大康公司)、深圳市盟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盟大公司)侵害“ZL201630011062.2”外观专利权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2日做出判决,判决三德大康公司、盟大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和乐电子公司60万并负担本案受理费。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2日,和乐电子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630011062.2的蓝牙耳机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1月13日,主要用于蓝牙耳机。
三德大康公司、盟大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分别在天猫、京东商城开设多家店铺销售的两款蓝牙耳机,其外观设计与ZL201630011062.2外观设计相近似,且两家公司的控股人为同一自然人的关联企业,共同侵犯了和乐电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和乐电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精英集团受和乐电子公司委托代理其展开维权,经过调查取证后向管辖法院起诉。
产品对比:
经比对: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结构、耳机头部、头部两侧的开关键和充电功能键的位置和形状、后部耳塞部分的形状等基本近似,两者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不明显,构成近似。
审理亮点:
和乐电子:通过对比产品外观,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均与涉案专利设计相近似,落入和乐电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德大康公司、盟大公司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共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
和乐电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深圳市商标协会“2016深商协时间戳取证第39/40/41/42号可信时间戳取证报告”,四份报告均为对三德大康公司、盟大公司在天猫、京东商城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可信时间戳取证。
法院:通过可信时间戳报告的举证,从被控侵权的两款产品的信息来看,其外包装、产品本身、说明书上所留的产品地址、售后电话相同;产品使用的的标志为三德大康公司的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且,三德大康公司、盟大公司使用网站相同、控股人为同一自然人。因此,法院认定三德大康公司、盟大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三德大康公司、盟大公司:被控侵权的两款蓝牙耳机产品是依据三德大康公司的ZL201630306170.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生产销售的。
法院:ZL201630306170.2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为2016年7月6日,晚于和乐电子涉案专利的授权日2016年6月22日,不予采纳该抗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