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经典案例 精英案例
经典案例

精英知识产权集团代理建泰轮胎赢得“路神建大及图”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220 次

     

        自然人李某在“汽车轮胎,电动自行车、汽车、运载工具用轮辐”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的“路神建大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建泰橡胶(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建泰公司)在先注册的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建大”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以为是建泰公司旗下的子商标,从而误认误购,该行为损害了建泰公司的合法利益。被异议商标公告后,建泰公司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后经商标局审理,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商标局与商评委联合颁发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之四关于“文字商标的审查”第16条的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项目,与建泰公司在先在相同类别注册的第5427869号“建大及图”商标和第1924602号“建大”商标指定的商品项目构成类似商品,而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建泰公司在先使用,并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建大”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建泰公司的“建大”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图形视觉效果近似,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在本案中,建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建大”系列商标经过建泰公司的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因而商标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有力打击了企图通过傍名牌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保护了建泰公司的合法利益。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李丹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