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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泰森集团赢得“海馬軒琴”商标无效宣告行*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0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614 次

泰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森公司”)的“海馬”系列商标及其关联公司鲁比林有限公司“軒琴居”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已经持续使用多年,其生产的床垫在行业内以及市场上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中“海馬”床褥更是连续24年荣膺香港销量冠军,在鹤山市海马家具有限(以下简称“海马公司”)的“海馬軒琴”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具有了较高知名度。


泰森公司以诉争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诉争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做出撤销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原告海马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诉讼,泰森公司委托精英知识产权集团李日彪律师、李丹意实习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参加本案的相关诉讼事宜,并出庭应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于2011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0类家具、枕头等商品上,而七个引证商标中最早的一个“海馬”商标于1988年10月06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0类枕头商品上,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海馬”及“軒琴”,相关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状态下,容易误认为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有关联,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商评委的无效宣告裁定正确,法院据此作出维持商评委无效宣告裁定的判决,维护了泰森公司的合法权益。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