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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商标注册人主观意图在“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受到重视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168 次

案情简介


自然人李某在“烹调器;淋雨热水器”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了与六桂福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六桂福公司)的“六桂福LIUGUIFU”完全相同的商标(简称系争商标),该商标的注册于使用,极易损害六桂福公司的合法利益。该商标公告后,六桂福公司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对该商标提起异议,后经商标局审理,最终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决定对系争商标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六桂福公司据以引证的“六桂福LIUGUIFU”商标远远早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日期,同时在2012年就曾被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为驰名商标。系争商标的制定使用项目为“烹调器;淋雨热水器”等商品,虽然与“六桂福LIUGUIFU”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艺术品”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但是考虑到“六桂福LIUGUIFU”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系争商标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绝非偶然,可以推定被异议人在主观上存在复制、摹仿“六桂福LIUGUIFU”驰名商标的故意。


根据工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于已经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注册商标,“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在本案中,因“六桂福LIUGUIFU”商标已获驰名保护,因而商标局在减轻六桂福公司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再次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对“六桂福LIUGUIFU”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不仅有效阻止了李某在不同群组商品项目上的恶意抢注行为,同时有力打击了通过傍名牌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再次保护了六桂福公司的合法利益。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柯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