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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兰诉雅莉名不正当竞争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8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760 次

在境外设立与知名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字号企业,授权境内企业使用的行为分析

——兼析雅兰诉雅莉名不正当竞争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12月,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发现深圳市的一些家具城出售一款由深圳市雅莉名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床垫,该床垫在两面都打上了深圳市雅莉名家具有限公司注册的“雅莉及图”商标,并在商标标志下面打上了“香港雅兰家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的繁体字样,其后雅兰公司对家具城售卖该款床垫的行为做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

    20133月,精英知识产权代理雅兰公司向龙岗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主要理由为雅莉名公司未经雅兰公司同意,将雅兰公司在床垫商品上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雅兰”商标及商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在其生产的床垫产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其产品来源于雅兰公司或与雅兰公司有关联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请求法院判令雅莉名公司立即停止在床垫产品上使用带有“雅兰”文字的企业名称。

    在案件庭审中,雅莉名公司提交了其与香港雅兰家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监制协议书》、香港雅兰家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登记设立的注册证书及其“雅莉”商标注册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使用香港雅兰家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正当合法性。

后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雅莉名与雅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雅莉名公司向雅兰公司支付5万元的侵权赔偿费用,并立即停止在其商品上使用带有“雅兰”文字的企业名称。

 

   点评:精英知识产权法律部  黄晓翰总监  高级知识产权顾问

近年来,侵犯知名商标权和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越来越巧妙,不少个人或企业利用在中国香港地区公司注册程序的简便,恶意注册公司,公司字号就用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字号,然后以公司名义许可中国大陆地区企业以商标许可人或产品监制人等名义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其通过此种形式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同时行为人又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此举可以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

实际中,在境外登记企业名称构成侵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将他人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登记成为境外的企业字号的行为,此种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是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一种是将他人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登记为境外的企业字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及转发给各地高院的函中均指出,此种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以往类似案例,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遵循最高法的思想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201451日正式实行的《商标法》中新增的第五十八条对此类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此意味着,上述的不正当竞争的维权行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雅兰公司的“雅兰”字号从1991就开始使用,已经在床垫行业内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同时雅兰公司的“雅兰”商标已经在司法判决和商标局的行*管理案件中均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床垫行业内有了极大的影响力。而雅莉名作为经营同类商品的企业,理应对上述“雅兰”字号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有所知悉,但仍将“雅兰”字号的企业名称在我国大陆地区进行使用和宣传的行为,其不可避免地造成床垫产品的相关公众以为该床垫商品的提供商与雅兰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以为是雅兰公司提供了技术支持,或以为是雅兰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关联公司的产品,由此造成市场混淆,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在本案中值得指出的是,雅莉名公司一直强调香港企业名称是经合法登记的,同时香港企业负责对其公司产品进行生产流程和质量的监制,因此使用该企业名称并不违法,但笔者认为,虽然香港企业名称登记符合香港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内地使用行为已经违反了内地的法律和扰乱了内地的市场经营秩序,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香港公司不管是以许可还是以监制的形式在中国大陆使用,均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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