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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发布15秒抖音短视频被判赔25000元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589 次

近几年,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抖音、快手等平台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短平快的大流量传播内容逐渐获得各大平台、粉丝和资本的青睐。为了吸粉、引流随意剪辑、传播他人短视频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愈发常见。短视频领域俨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


很多人认为短视频一般只有15秒、8秒左右,不构成作品,不会产生侵权。然而判断一段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时间长短并非衡量标准,如果作者在十几秒甚至是几秒的时间内创作出一定主题,体现制作者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的话,可以认定该短视频是一个完整的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传播就有可能会侵害作者的著作权。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著作权法已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被明确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近日,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抖音短视频维权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原告杨某某及广州悠乐咖啡店主张的《请说中国话》短视频作品属于类电作品,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上发布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决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


一、基本案情


广州悠乐咖啡店是一家西餐吧,杨某某为该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了吸引流量、宣传其经营的西餐吧,杨某某与创作团队签订《视频拍摄制作委托合同》,委托该团队拍摄制作企业形象宣传短片,并完成了一集《请说中国话》短视频作品,视频内容取材于该西餐吧服务员讲述的真实经历,以讽刺“吃西餐就该说英语”为题材而制作的短剧,时长为 44 秒,属于类电作品。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于杨某某注册运营的ULC游乐场西餐吧抖音帐号上,该视频短片发布后不久就获得点赞数 118.7 万,评论数 2.9 万。根据上述委托合同约定,杨茜茜享有该作品著作权;同时,经杨某某的独家许可授权,广州悠乐咖啡店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


原告杨某某获悉,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上发布了时长15秒的涉案侵权短视频,并配有“天秀!小姐姐5种方言怒怼无脑顾客”字样及“NMTV 内蒙古卫视”标识,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原告针对该侵权短视频举报投诉后均未删除,故特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


二、以案说法


关于作品类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短视频系创作团队以讽刺“吃西餐就该说英语”为题材而制作的短剧,时长为 44 秒,用于吸引流量、宣传原告经营的餐吧,从原告发布后所获点赞、评论来看,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热度,属于类电作品。


关于作品权属,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视频拍摄制作委托合同》、收据、未调色截图、剧本、创作过程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首次发表情况等初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原告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交的保全证据,能够确认被告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抖音和今日头条账号上发布了被控侵权视频。被告辩称系从微博获取视频后发布,但未举证获得所称来源主体的授权,也未举证核实过该主体是否享有著作权并有权授权发布,故被告对涉侵权视频的著作权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而被告辩称原告作品未标注不得转发、转发有助于推广等均非法定的免责事由,被告行为也不符合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情形,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应认定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短视频上传至网络,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权利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首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控侵权短视频被平台删除,已停止侵权行为。其次,本案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确定被告的赔偿金额为25000元:
(一)涉案作品类型、独创性。
(二)涉案作品的稀缺程度、拍摄成本、传播成本。
(三)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

(四)两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律师建议


目前,侵权短视频传播速度快,侵权范围广,甚至很多侵权视频比原创视频更火,在流量为王的时代,对权利人而言最大的影响是流量减损。而绝大部分权利人自我维权能力弱,同时考虑到维权成本高,维权流程繁琐,维权周期漫长,权利人最终可能得不偿失,这些都限制了权利人的维权意愿,给原创保护带来了更多挑战,故短视频维权对于权利人而言存在巨大的困境。这也是目前短视频侵权乱象频发,而真正维权者却在少数的原因。那么,短视频权利人遭遇侵权怎么办?律师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权利人要树立维权意识,保存好维权证据


1、权属证明:创作原始底稿,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权威机构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区块链认证证书或作品备案证书,取得著作权权利的合同,作品首次公开发表证据等有效权属证明材料。


2、作品制作成本、传播成本以及知名度证据,如委托创作合同及发票、拍摄成本、聘请模特费用、视频发布费用以及视频传播范围及粉丝关注、点赞量等证据。


3、侵权证据: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对侵权视频进行及时保全。


4、侵权情节、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影响判赔金额的证据,如侵权账户的粉丝量、涉侵权视频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已获点赞数/评论数/转发数等流量数据、侵权人盈利情况以及向平台举报投诉、向侵权方收到律师函等证据。


(二)权利人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1、向平台举报投诉:权利人发现侵权短视频,可以通过平台APP端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根据平台提供的《侵权投诉指引》指定的投诉方式和投诉要求进行投诉。如以“抖音APP”举报投诉为例,打开侵权短视频,选择【举报】-【视频举报-侵犯权益】-【内容盗用本人作品】-【侵权投诉】,按要求填写权利人、上传权属证明材料、填写侵权情形及投诉理由等信息提交投诉,平台方收到符合要求的投诉通知后,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


2、发律师函:委托代理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侵权者删除侵权视频等,为了快速高效地达到停止侵权的目的,建议直接通过平台将律师函发送给侵权者用户,同时通过这种方式发函,还能保留发函记录,如侵权者拒不停止侵权,可以取证作为恶意侵权证据。 


3、提起诉讼:若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或者经过举报投诉和发函,仍未停止侵权,权利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诉讼维权的,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维权索赔。


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维权中心 文爱玲、张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