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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出没》收视创佳绩 ,“熊大”、“熊二”形象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829 次

案情简介

榆林市喜利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在第41服务项目上注册申请了“熊大熊二及图”商标(下称系争商标),该商标与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创作并热播的动画片《熊出没》中的主角“熊大”、熊二”形象基本一致,已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在系争商标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后经商标局审理,对系争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案例点评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的在先权利,包含有在先著作权。根据《商标审理标准》,适用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条款需满足:“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简言之,即“实质近似”与“接触说”。


在本案中,被异议人故意截取异议人《熊出没》系列动漫作品中的“熊大”、“熊二”代表动作形态进行组合微调后进行商标申请,已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动漫作品构成了实质近似,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013年3月20日前,异议人动画片《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已在影响力覆盖全国的*电视台少儿频道、无时间地域限制的网络新媒体、被异议人所在地陕西电视台都市青春频道等遍及全国范围的地方电视台、卡通或少儿专题卫星电视频道等公开播放,被异议人完全能接触到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动漫作品。被异议人在异议人未作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将异议人在先创作并拥有极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及作品对应名称 “熊大”、“熊二”申请注册为商标,该种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系争商标经过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原作品权利人存在特定的联系,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的的异议理由被商标局采纳,商标局决定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项目均不予注册,“熊大”、“熊二”形象维权获支持。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孟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