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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知识产权集团代理京基集团赢得“京基 KK 100”商标撤三不使用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271 次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一帆于2015年1月13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第8849329号“京基 KK 100”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动画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于2015年2月6日向京基集团发出提供使用证据通知,要求提供2012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该商标的使用证据。精英知识产权代理京基集团答辩,将京基集团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梳理后编写详细的答辩事实及理由。最终商标局经审理于2015年8月26日发文决定,驳回张一帆的撤销申请,第8849329号第9类“京基 KK 100”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点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是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商业中使用”和“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具体而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此类案件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提供指定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因为证据中要体现具体时间才能有效证明商标在指定时间段的使用。在答辩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强调该点。

本案中京基集团将商标许可给深圳市昂驰动画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昂驰动画”)使用。昂驰动画在其创作的《豆豆动画之黄豆系列<吃饭睡觉打豆豆>》动画片(以光盘形式提供)片尾突出显示了京基集团字样,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同时,本案还提供了在互联网、报纸、公益活动现场宣传资料以及在公交电视、地铁上投放该动画短片的相关协议等,证据中显示了京基集团字样,属于将商标实际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京基 KK 100”商标在指定时间段内在第9类“动画片”项目上实际使用,最终商标局认定京基集团提供证据有效,维持了京基集团第8849329号“京基 KK 100”商标。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申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