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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知识产权代理华润五丰公司赢得 “安意五丰及图”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839 次


案情介绍:
被异议商标为第11413405号“安意五丰及图”商标,由杭州安熠粮油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安熠公司)于2012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商品为第30类的糖,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米,谷粉制食用面团,烹饪食品用增稠剂,调味品,食盐,醋,酱油。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润五丰公司)在异议期限内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0818816号、第10488172号“五丰”、第1133108号、第1084174号“五丰及图”等系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拥有的“五丰”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据此,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本案中,安熠公司在华润五丰公司享有在先商标权的“五丰”商标前增加了“安意”二字,同时对整个商标的字体及外观进行了设计,意图顺利注册达到“傍名牌”的不当目的。虽然被异议商标侥幸通过了初审,然而在异议程序中,商标局经过审查,在综合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及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并最终作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有效遏制了安熠公司的傍名牌行为,维护了华润五丰公司的合法权益。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文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