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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科”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8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918 次
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成立于1999年,是集数码视听产品、信息化家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科技企业,申请人坚持自主创新,在与世界科技同步发展时,更注重将相关技术优化组合,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的社会化产品,并以“创建国际化、专业化的一流家电品牌”为目标,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一流的数码视听产品和服务。
申请人早在1997年就在第9类申请注册了多个“杰科”商标,此后又陆续申请注册了多个跟“杰科”相关的商标,且“杰科”在第9类上的“影碟机(LD,VCD,DVD),音响”商品项目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4年10月12日,广州市某自然人韦某(以下称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在第11类灯,气体打火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304905号“杰科”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申请人委托精英提出了异议,被商标局驳回后,随后,我方立即向国家商标评审委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
 

      
对比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1,对于中英文组合商标而言,因国人对中文的熟悉程度和认读上的便利,习惯上以认读中文为主,记忆上也以中文为牢固,原则上以中文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显著识别部分两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都为“杰科”,二者在整体呼叫上完全相同。“杰科 GIEC”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关于文字商标审查第1条“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者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之规定,两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灯,气体打火机”,属于第11类,分属于1101和1112群组;被异议商标申请的商品项目与引证商标1核定的商品项目近似。引证商标1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冰箱,冰柜,空气调节装置,个人用电风扇,电吹风,厨房用抽油烟机,微波炉(厨房用具),消毒碗柜,电暖器,燃气炉,风扇(空气调节)”,属于第11类,分属于1104、1105、1106、1110和1111群组。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使用的商品同属于家用电器设备类,二者核定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用途,生产者相同或者近似,其销售场所也一般都在商店与超市,消费对象也是一般的家庭用户,因而两商品也具有相同的销售场所与销售对象,从而导致消费者无法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进行正确的识别,必将导致误会,所以,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1的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
同时,因引证商标1“杰科 GIEC”为申请人所独创的,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很高的知名度,而被异议商标“杰科”跟引证商标1的显著识别部分完全相同,其实际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关于文字商标审查第16条“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之规定,两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同时,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9类上的其它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关联性极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申请人在第9类上的其它注册商标样稿:    

             
       从上述样稿中可以看出,系列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杰科”。与上述引证商标1的情况相同,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商品与系列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极强。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灯,气体打火机”。
第3960468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机顶盒,麦克风,复印机(光电、静电、热),可视电话,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该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和销售场所都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无法正确识别市场主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第6483338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卫星导航仪器,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数码相框,高清数字电视接收机,机顶盒,录像机,MP3播放机,MP4播放机,学习机”,该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和销售场所都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无法正确识别市场主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第4052754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电视机,音响设备,影碟机,电话机,摄像机,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寻呼机,手提电话,计算机,传真机”,该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和销售场所都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无法正确识别市场主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1构成近似商标,与“杰科”系列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和销售场所都具有极强的关联。《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据此,2014年3月24日,商评委作出了商评字[2014]第040561号裁定,裁定我方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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