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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7日鲜撞脸泰山原浆7天判赔56万元 让知识产权思维走在创新前端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716 次

根据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公告显示,针对泰山啤酒诉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仁和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了一审判决,“泰山原浆7天”胜诉“燕京7日鲜”。判令燕京啤酒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且赔偿泰山啤酒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6万元。


外观设计抄袭对企业来说风险很大,尽管可以暂时靠外表与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形成竞争,获得短期利润。但一旦被发现侵权,对公司口碑影响也很严重。


据了解,“泰山原浆7天鲜活啤酒”是泰山啤酒于2010年推出的产品。2013年8月,开始在北京销售。同时,泰山啤酒于2016年推出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720mL深棕色玻璃瓶且瓶身前标设计醒目、烤花工艺的数字“7”的包装。


2019年5月,燕京啤酒推出“燕京7日鲜”啤酒,同样使用了720mL容量、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深棕色玻璃瓶,瓶身正面主标贴也使用了较为突出的数字“7”。记者观察两个产品发现,除了瓶身上的数字颜色明显不同外,风格基本一致,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为是同一品牌不同定位的产品。


泰山啤酒认为,“燕京7日鲜”与“泰山原浆7天”在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上都非常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啤酒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山原浆7天”产品包装、装潢,确实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燕京啤酒也确实擅自使用了与“泰山原浆7天”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


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外观设计进行了重要修改,需要企业进行关注。


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了完善,不止包括产品的整体,也包括局部的形状、图案。这表明我国也要将局部设计纳入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内。通过这种方式,既能体现局部外观的使用环境,也能明确局部外观所要求保护的边界。


同时,以往的外观申请中,由于没有设立国内优先权,申请人对于已递交的申请图片无法在保留申请日的同时进行调整,导致产品在上市后进行部分调整时,若想对其进行保护则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专利,使申请人较为被动,并且增加了申请成本。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来调整图片内容,使专利保护的内容能够与产品上市后的外观形态保持一致,方便申请人及时调整专利文件,以适应现今产品外观更新换代迅速的趋势。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名酒企也不能仗着家大业大就随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应利用好自己的优势,尽早通过外观设计、商品商标、版权、驰名商标、原产地保护制度等布局知识产权,改变产品同质化的现状,拉开与其他企业的差距。只有先进的知识产权思维,才能引导企业走在创新的前端,为产品赋予更多经济价值。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