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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企业须小心名称近似侵权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7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729 次

3月1日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施行。


《规定》共26条,其中关于企业名称申报的内容引起广泛关注。规定明确了要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申请人应当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规定》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企业集团名称登记规则。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裁决。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企业没有侵犯他人名称,但用了该企业名号的情形。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中对这种行为是如何界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名称”。


直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仅仅使用他人字号在侵权构成要件上是不同的。字号是长期使用,具有和企业名称一样的、可标识不同主体作用,从而具有等同于企业名称的人身属性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要素。字号需要具有知名度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规定》中加大了企业名称受保护的力度,不需要具备较强的识别性。


《规定》指出,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此外,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赵鑫强调,企业需要提早采取措施预防名称受到侵犯,做好品牌保护。《民法典》也规定,保护企业的精神利益。盗用、假冒、诋毁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企业遭遇侵权,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侵权行为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