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龙岗区知识产权资助
一、申报时间:
网报时间:6月8日—7月8日;第二批:待定
纸报时间:6月8日—7月12日;第二批:待定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 在龙岗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 具有龙岗区户籍的自然人。
3. 在龙岗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三、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1. 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授权,扶持金额2万元/国/项。
2. 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扶持金额1万元/项。
3. 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扶持5个国家的费用,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扶持1次。
4. 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 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二)国内发明专利(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1. 发明专利扶持金额3000元项。
2. 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 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三)国外植物新品种:
1. 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5万元件。
2. 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 在获得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四) 国内植物新品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1. 获得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3万元件。
2. 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 在获得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2016年度龙岗区留学人员科技企业创业资助
一、申报时间:
网报时间:第一批:5月23日-6月22日;第二批、第三批:待定
纸报时间:第一批:5月23日-6月24日;第二批、第三批:待定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留学人员科技企业;
2.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留学人员须具有《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持有该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含)以上,或出资30万元(含)以上;
3. 注册成立3年(含)以上、5年(含)以内,或迁入龙岗区1年(含)以上、2年(含)以内;
4. 本科(含)以上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5. 申请了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外观专利除外);
三、资助项目及标准:
1. 上年度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的,给予20万元激励;上年度主营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给予50万元激励。
2. 已获得过龙岗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或上述20万元创业激励的,给予差额激励。
2016年度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
一、申报时间:
1. 网报时间:9月14日-10月12日
2. 纸报时间:9月14日-10月14日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单位须在《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实施之日2016年5月4日(含)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 同一家企业只能在龙岗区获得一次激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三、资助项目及标准: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激励。
2016年度龙岗区信息化扶持
一、申报时间:
网报时间:6月8日—7月8日;第二批:待定
纸报时间:6月8日—7月12日;第二批:待定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两化融合”扶持:对实施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的企业:
1.项目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2.项目必须是从2011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
3.申请单位成立2年以上,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
(二)“互联网+”融合创新扶持:对实施“互联网+”融合创新的企业:
1.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为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垂直电子商务平台。
(2)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交易并取得较高营业收入的企业。
(3)以互联网为基础,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推动传统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开展金融服务、供应链综合服务、数据挖掘、代运营等专业化服务平台。
2.项目必须是从2011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
3.申请单位成立2年以上,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
4.取得*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须通过年检。
三、资助项目及标准:
1. “两化融合”扶持:对实施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最高50万元的资金扶持。
2. “互联网+”融合创新扶持:对实施“互联网+”融合创新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项目投资总额50%、最高50万元的资金扶持。
3. 电子商务发展激励: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高端项目,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200万元给予激励。对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亿元以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激励。